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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互联网安全措施不得侵犯通信秘密

         公安部日前出台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规定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规定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及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要求、措施落实与监督、名词术语解释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共19条2000余字。

  根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监督管理,这些措施主要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防范网络入侵攻击和防范有害垃圾信息传播,以及系统运行时间、用户上网登录时间和网络地址的记录留存等。在依法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规定强调,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制度,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和公开用户注册信息。

  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不得实施故意破坏措施、擅自改变措施功能和擅自删除、篡改措施运行记录等行为。

  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发布人:徐京跃-eNet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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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31 00:00:0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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